解读“交强险”
文:文祥律所 祝传文
一、交强险的特点。
交强险不同于商业第三者险,其特点为: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这三个特点是正确理解“交强险”的钥匙。
(1)法定性:其保险费率、赔偿额度、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承保公司不能另辟奇径;
(2)强制性:也就是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
(3)公益性: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要求承包的保险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所以保险合同是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过错分担责任。
二、交强险责任限额问题。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 1 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为 12.2 万元。
其中,车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整体赔偿限额为12.2万,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
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整体赔偿限额为1.21万,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三、免责事由。
这里讲的免责事由跟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不是同一概念,免赔率和免赔额是指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对一定比率的额度进行免赔付,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非全部险,所以现在有一个商业险叫“不计免赔”就是不设免赔率。而免责事由则是发生了相关规定事由时,保险公司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2)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属于第三者险,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自然不属于赔偿范围。
(3)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财产损失。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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